“拿到它,我們就算拿到參加項目投標的通行證了。”當拿到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開具的信用報告時,天圣廚具公司負責人心里的一塊大石總算落地了,“剩下的就是制作標書內容了”。目前,企業投標時出具第三方信用報告已成了一項硬性要求。
今年初,天圣廚具準備參加一個項目投標,招標文件上清清楚楚寫著這么一條:投標企業需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為了參與項目的投標,天圣廚具公司找到了深圳方圓資信評估公司,要求方圓資信為其提供信用評級和出具信用報告服務。方圓資信從接到申請到出具評級證書、信用報告,加急處理,采用《招投標行業企業信用評價標準》標準號:Q/FY CE001-2017,幫助企業在提交標書前拿到了信用等級證明和信用報告。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日趨完善,尤其在招投標信用建設領域,第三方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等級證明和信用報告已作為參與投標活動的必要資質之一,成為投標方評標的重要參考依據。
政策背景:
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要求,加強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下發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2017年,烏蘭布和生態新區環境治理項目招標中,某公司投標中未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未通過資格評審,經評標委員會一致同意,否決其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