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等級將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在“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化下,由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資質漸漸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對企業信用的日益重視。
企業信用將成為合作與交易的先決條件,因此,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中之重,第三方信用等級評價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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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聯合下發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此外,在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也提出“國家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
要求:
(一)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要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不得施行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如濫用行政權力封鎖市場、包庇縱容行政區域內社會主體的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等
(二)生產領域信用建設:
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生產企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企業或單位為重點,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審核機制,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食品、藥品、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加強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生產和加工環節的信用管理,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息異地和部門間共享制度。推動建立質量信用征信系統,加快完善12365產品質量投訴舉報咨詢服務平臺,建立質量誠信報告、失信黑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制度。
(三)流通領域信用建設:
研究制定商貿流通領域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貿流通企業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指標體系。推進批發零售、商貿物流、住宿餐飲及居民服務行業信用建設,開展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加大對市場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欺詐、商業詆毀、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業失信成本,促進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推進對外經濟貿易信用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借助電子口岸管理平臺,建立完善進出口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信用分類管理和聯合監管制度。
(四)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
推進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工程建設市場信用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工程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依托政府網站,全面設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集中公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動建設全國性的綜合檢索平臺,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一站式”綜合檢索服務。深入開展工程質量誠信建設。完善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加大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的懲戒力度。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與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資質資格取消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建設領域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機制和失信責任追溯制度,將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列入失信責任追究范圍。
(五)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
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六)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
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重點領域和行業信用信息應用示范
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工程建設、電子商務、證券期貨、融資擔保、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領域,推行信用報告制度。
(七)完善組織協調機制:
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其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健全組織機構,各地區、各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八)建立地方政府推進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加強督查,強化考核,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